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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专利权注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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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,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占使用权。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,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,从而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。换句话说,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,都将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。
指商标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。注册商标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,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。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权并受到法律保护,就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,或者通过《马德里协定》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延伸。
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。商标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,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。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,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,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,体现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。比如“可口可乐”商标、“全聚德”商标等,其商标的载体:可乐、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,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的经济价值,“可口可乐”商标经评估,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元,而“全聚德”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.34亿元人民币。通过商标价值评估,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。